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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。
1.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;
2.携带非考试指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;
3.考试迟到;
4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通报批评。
二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1.不出示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;
2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,经制止无效;
3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互借文具;
4.旷考;
5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警告处分。
三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1.在考试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;
2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;
3.将试卷(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)、答卷(含答
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;
4.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,影响考场秩序;
5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。
四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1.携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;
2.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;
3.传递、交换考试相关资料(书籍、笔记、纸条);
4.使用手机、具有信息存储和传输功能的手表等通讯设备传递答案;
5.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;
6.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;
7.评卷教师认定,同一考试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80%以上;
8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;
9.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10.故意损坏考试设施,情节严重;
11.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、查证的作弊行为,考生拒不承认,但有确凿证据;
12.被他人举报,经查证确实作弊;
13.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;
14.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;
1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。
五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1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;
2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;
3.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4.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,引起较大混乱;
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,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。
六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.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;
2.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;
3.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(如无线耳机、抗屏蔽仪等)作弊,
手段隐蔽,后果严重;
4.通过网络进行作弊且后果严重;
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,情节特别严重,态度恶劣。
七、凡受到处分的学生,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,须重修或补考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,并在学籍档案和成绩单中做相应标注。
八、累计两次违纪行为者,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,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,如两次处分种类相同,应给予其高一级别处分种类予以处分;如两次处分种类不同,则给予其两种处分中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。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,态度恶劣,学校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。
九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送交学生本人,如确有特殊困难者,要在学校发出公告。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,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,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,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(具体参照《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》)。
十、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